| 本报讯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尹最近和公司闹了一点小矛盾,原因是她在某公司上班20天了,感觉自己不太适应工作环境,所以辞了职,但向公司老板讨要20天的工资时遭到了拒绝。 市区的小尹毕业于南昌一所大学,回来后在某钢材公司找了一个文秘的工作,刚进公司,老板说让她先工作,劳动合同过几天再签,月工资600元,可是小尹工作了20天左右,感觉很不适应这个工作,所以提出了辞职。但是老板拒绝支付小尹的工资,原因是小尹的工作时间没满一个月,再加上试用期的工资也没有。老板的解释让小尹很无奈,于是她咨询了赤峰市新和律师所的王律师,王律师说,如果尹女士在该公司上班的情况属实,那么,无论她是否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0条之规定,该公司都必须支付工资。虽然该公司称在试用期内是不给工资的,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试用期内同样应该有工资。具体的工资标准有三种,一是不得低于该公司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,二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三是不得低于赤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。虽然她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但只要有人能证明她曾经在该公司上班,那么事情就成为了既定事实,小尹就有权利向该公司讨要工资。(刘方媛) |